(2015)嘉桐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强与戚卫东、诸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戚卫东,诸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713号原告:徐强。被告:戚卫东。被告:诸建章。原告徐强诉被告戚卫东、诸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戚卫东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诸建章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9日,被告戚卫东向原告徐强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3月28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借款,其中95000元转账,另5000元现金,均由原告交付给被告戚卫东。被告诸建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名,担保期限为借款日期起两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戚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诸建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戚卫东、诸建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何贤璇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