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青华与李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华,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华,女,1964年7月18日,个体工商户,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李群,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向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群收入、银行存款19395元及利息或查��、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