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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木成与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中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木成,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638号申请人张木成,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秀琼,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38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木成与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装在“福州市南江滨东大道延伸段及绿化配套工程第2标段”工程场所内涉嫌侵犯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130396942.3)的篦盖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130396942.3、名称为“篦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信息检索,可以证明申请人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涉嫌侵权产品的施工现场图片及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中标结果公示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初步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以拍照的方式对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在“福州市南江滨东大道延伸段及绿化配套工程第2标段”工程场所的涉嫌侵害申请人张木成名称为“篦盖”(专利号:ZL201130396942.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瑞钦人民陪审员  林争荣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施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