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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道立、王凤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道立,王凤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2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道立(又名刘道力),村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兰,村民。系刘道立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善科,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王集乡前进行政村刘老庄。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道立、王凤兰与被上诉人刘善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刘道立、王凤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道立、王凤兰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道立、王凤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道立、王凤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秋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