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675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清,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