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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675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清,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