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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罗业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712号原告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远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俭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业开,男。被告张玉华,女。第三人汝城县南洞乡东边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业开、张玉华,第三人汝城县南洞乡东边山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对于被告尚欠的债务,原告同意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对于被告尚欠的债务,原告同意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城县义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宋智人民陪审员  何荣怀人民陪审员  李矿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曾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