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林华诉上海积彩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张林华。委托代理人徐平。被告上海积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原告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