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冯冶与褚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63号申请执行人:冯冶,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褚剑华,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冯冶与被执行人褚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公证处(2014)皖怀公证字第430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褚剑华的银行存款343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