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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玉保与许修社、吴季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保,许修社,吴季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470-1号原告:张玉保。被告:许修社。被告:吴季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保诉被告许修社、吴季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保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许修社、吴季存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案外人万舒起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许修社、吴季存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玉保提供担保的车牌号码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