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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叶珣与被告张守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珣,张守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叶珣,男,生于1993年11月16日,汉族。被告张守振,男,生于1985年10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珣诉被告张守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珣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守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叶珣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