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梦平、邓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梦平,邓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涟源市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肖梦平,居民。被执行人邓志艳(肖梦平之妻),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肖梦平、邓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涟民二初字3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肖梦平、邓志艳应承担如下义务:1、偿还涟源市信用联社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480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850元。但被执行人肖梦平、邓志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梦平、邓志艳银行存款7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