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林支行与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毛新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林支行,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毛新华,徐秀凤,毛少中,毛少红,赵厚锋,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商初字第0482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林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东路384号。负责人俞滟。委托代理人宋炜、鲁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门楼下村。法定代表人毛新华。被告毛新华,男,汉族。被告徐秀凤,女,汉族。被告毛少中,男,汉族。被告毛少红,女,汉族。被告赵厚锋,男,汉族。被告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顾永华。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林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诉被告江阴华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毛新华、徐秀凤、毛少中、毛少红、赵厚锋、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银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华新公司;借款于2014年3月19日发放,于2015年3月18日到期;借款本金500万元未归还,期内利息已还清;期内利率为年利率7.2%,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华新公司应承担江苏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7800元。毛新华、徐秀凤、毛少中、毛少红、赵厚锋承诺对华新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人的担保情况:华富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请求法院判决:1、华新公司、毛新华、徐秀凤、毛少中、毛少红��赵厚锋立即向江苏银行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以及江苏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7800元。2、对华新公司前述第1项债务,华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新公司、毛新华、徐秀凤、毛少中、毛少红、赵厚锋、华富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江苏银行诉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承诺书、保证担保合同、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华新公司、毛新华、徐秀凤、毛少中、毛少红、赵厚锋、华富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一、华新公司、毛新华、徐秀凤、毛少中、毛少红、赵厚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以及江苏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7800元。二、华富公司对华新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325元,由华新公司、毛新华、徐秀凤、毛少中、毛少红、赵厚锋、华富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戚玲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