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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任丙红与任炳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丙红,任炳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150号原告任丙红,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炳合,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丙红与被告任炳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丙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任丙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