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任丙红与任炳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丙红,任炳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150号原告任丙红,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任炳合,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丙红与被告任炳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丙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任丙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