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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光宇与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207号原告张光宇。被告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法定代表人卢琛。被告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2-701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宇与被告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光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