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071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5号。组织机构代码:734134585。法定代表人:黄丽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宇,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莫海强,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基业路。注册号:440682000187740。法定代表人:陈桂生。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南人社监理字[2015]64315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39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项、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395.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旭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惠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