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树与被告刘光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712号原告:王连树。委托代理人:宋成安,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光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树与被告刘光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树撤回对被告刘光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