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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树与被告刘光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712号原告:王连树。委托代理人:宋成安,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光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树与被告刘光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树撤回对被告刘光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