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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铭国与陈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铭国,陈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3501号原告林铭国,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赖玉金,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同上。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国忠,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林铭国与被告陈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林铭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铭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铭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林铭国负担。审 判 长  黄世滔人民陪审员  黄初发人民陪审员  林俊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