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4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永川区五间镇合兴村何家坝村民小组与重庆紫联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合兴村何家坝村民小组,重庆紫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955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合兴村何家坝村民小组。负责人张焕银,组长。委托代理人赵明树,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紫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兴南路12号7层。法定代表人刘世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合兴村何家坝村民小组与被告重庆紫联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合兴村何家坝村民小组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合兴村何家坝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合兴村何家坝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郭晓华人民陪审员 龙 敏人民陪审员 姚先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