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正辉与王来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辉,王来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王正辉,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魏艳荣,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来财,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盟化德县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王正辉与被告王来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淑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辉委托代理人魏艳荣与被告王来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正辉诉称,2011年原告给被告供应沙石料,2013年1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30000元欠条一张。2015年4月1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将欠条收回并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沙石料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来财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因原告给他人介绍拉我的砖,未将砖款要回,故我不支付原告沙石料款3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王正辉给被告王来财供应沙石料。2013年1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金额为30000元欠条一张。2015年4月1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将欠条收回并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今欠王正辉沙石料款共计叁万元整。”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若所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辉给被告王来财供应沙石料,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款金额为30000元,被告应按此金额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来财偿还原告王正辉沙石料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来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