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丰祥与魏怡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丰祥,魏怡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159号申请执行人张丰祥,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魏怡欣,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任砦北街*号院*号楼**号。张丰祥与魏怡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1625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3506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魏怡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丰祥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怡欣名下位于金水区福元路157路13号楼14层1401号(产权证号:14012033**)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青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