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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志平与白志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868号原告白志平。被告白志伟。本院受理原告白志平与被告白志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志平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志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金越审 判 员  张 剑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