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诉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小燕与成志坚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小燕,成志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诉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高小燕。被申请人成志坚。申请人高小燕与被申请人成志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高小燕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志坚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小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志坚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它权益。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钮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