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曹礼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礼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110号罪犯曹礼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礼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曹礼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曹礼明,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曹礼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礼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