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钱群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群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恒牛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浙江高自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张慧,王晓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群山,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号***层。负责人:陆钧。原审被告:浙江恒牛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钱群山。原审被告:浙江高自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陈丽黄。原审被告:张慧,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审被告:王晓春,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诉人钱群山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原审被告浙江恒牛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浙江高自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张慧、王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18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钱群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群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群山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1813-2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冰洁?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