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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吉恒汽贸公司与被告黄昌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昌县吉恒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昌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409号原告会昌县吉恒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恒汽贸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延伸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宋冬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华生,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昌春,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站塘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恒汽贸公司与被告黄昌春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恒汽贸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吉恒汽贸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