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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树华与张建国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树华,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2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华。委托代理人:周潮星。被执行人张建国。申请执行人张树华与被执行人张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树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国腾退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大王庙巷8号3单元203室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等文书,要求张建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张建国前往本院,明确表示将于2015年11月20日前腾退上述涉案房屋。申请执行人张树华的委托代理人周潮星明确表示同意。上述执行情况,有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潮星与被执行人张建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执民字第12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程煜峰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