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马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230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生于1951年5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元坝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昭化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享有亭子口电站淹没后期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马某某在昭化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享有的后期移民补偿款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京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