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魏生富,黄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1号。负责人高鸿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魏生富,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黄崇玉,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的借款本金329524.8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共有的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魏生富、黄崇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