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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巨野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营金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金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796号原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金亮宗,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邦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东营金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金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营金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金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巨野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司聚审 判 员  魏俊玉人民陪审员  田秀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