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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泽与被执行人王松涛健康权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王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吴泽,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松涛,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吴泽与被执行人王松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古执字第00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松涛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xx号房屋(查封限额为(2014)古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履行的义务范围内);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现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