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富乐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095号罪犯陈富乐,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6)渝三中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富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8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9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富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富乐,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富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富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