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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溆刑初字第151号被告人刘艳红等7人赌博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瞿某某,孙某某,向某某,胡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瑶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某,男,瑶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瞿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高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向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胡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瞿某某、胡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瞿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溆浦县低庄镇养路工班、溆浦县低庄镇农贸市场提供场所、赌具,设定“鱼儿、虾米”的方式赌博约十余天,每天参赌人员约十余人。2015年5月17日开始,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瞿某某六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溆浦县低庄镇荆湖村5组舒某某家以同一方式聚众赌博约十余天,每天参赌人员约十余人。2015年5月28日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入股,伙同刘某某等人以同一方式聚众赌博。2015年6月1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鱼儿、虾米”赌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查获赌资1080元,塑料盒子1个,骰子3个,6种图像塑料布1张。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瞿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瞿某某、胡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瞿某某、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溆浦县低庄镇养路工班、低庄镇农贸市场等地,采取押“虾米、鱼儿”等动物图案的方式聚众赌博10余天,每天参赌人员10余人。2015年5月17日开始,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瞿某某6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溆浦县低庄镇荆湖村5组舒某某家以同一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10余人。2015年5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入股,伙同刘某某等人以同一方式聚众赌博。2015年6月1日11时许,该赌场被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缴获赌资1080元、赌具1副。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瞿某某、胡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向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菊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30日和6月1日,陈某菊在低庄镇荆湖村舒某某家的“鱼儿虾米”赌博场子参与了赌博,输了170元钱;被抓当天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张某某负责摇骰子,一个女的在收赔钱;(2)证人刘某厂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日10时许,刘某厂来到低庄镇新市场一民宅前,看见三、四十人在押“虾米、鱼儿”赌博,刘某厂下了两注后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被抓获的参赌人员有20多人;(3)证人刘某英、武某某、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向某松、舒某某、刘某丙、向某芳、周某某、谢某某、江某某、武某菊等人证明的内容与证人陈某菊、刘某厂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4)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日中午,刘某丁看到低庄镇新市场附近一民房内有二、三十人在押“鱼儿虾米”赌博,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了;(5)证人张某青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刘某丁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位于溆浦县低庄镇荆湖村5组舒某某家中堂屋;3、相关书证(1)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缴款书,证明溆浦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案发现场查获的赌资1080元、赌具1副,并对查获的赌资予以追缴的事实;(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瞿某某、胡某某因赌博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事实;(3)溆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2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瞿某某、胡某某被抓获归案的经过情况以及被告人孙某某、向某某主动投案的经过情况;(4)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7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瞿某某、胡某某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瞿某某、胡某某对其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供述的内容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同时有辨认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瞿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赌,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七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瞿某某、胡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瞿某某、胡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院委托,溆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瞿某某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向某某、瞿某某实行社区矫正,对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上述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向某某、瞿某某、胡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均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瞿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明刚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湫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