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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谭卫强申请执行郭德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卫强,郭德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谭卫强。被执行人郭德琪。申请执行人谭卫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德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韶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郭德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112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山市人民法院(2015)韶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