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9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青贤与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贤,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967-2号原告:赵青贤,男,生于1964年1月2日,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徐曦,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0745235-4。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加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芝松,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纪仲书,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贤与被告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青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青贤撤回起诉。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青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茂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徐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涂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