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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周新红与赵坚冬,李新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红,李新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周新红,男。被执行人:李新茂,男。本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新红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查明李新茂与尚某系夫妻关系,且有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茂妻子尚某的存款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