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1197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徐海涛信用卡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郯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号。负责人:王焱,该行行长。被告:徐海涛,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告徐海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工资、银行存款等财产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海涛的工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军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