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宋志刚诉江立新、罗炽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刚,江立新,罗炽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宋志刚,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江立新,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罗炽勇,男,汉族,成人,月城之星工地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刚诉被告江立新、罗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宋志刚负担,本院依法免收。审判员 王义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小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