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袁志勇申请执行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勇,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袁志勇,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双河镇望乡台村*组**号。被执行人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6层606号。法定代表人李飞关于袁志勇申请执行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F51**、川AF51**、川ADL3**和川A963**的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