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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建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建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686号原告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经济开发区星湖四路以北,开发六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董事长。被告张建山。我院在审理原告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与被告张建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龙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龙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连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