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建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建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686号原告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经济开发区星湖四路以北,开发六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董事长。被告张建山。我院在审理原告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与被告张建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龙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龙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连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