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永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永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2845号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源大道中段广电局内。组织机构代码:79949077-5。法定代表人王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赖亚芬、龙祥,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欣,男,住赣州市章贡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永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