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宋自兵与李吉军、夏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自兵,李吉军,夏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宋自兵,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被告李吉军,男,汉族,1982年3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被告夏玉花,女,汉族,1985年11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原告宋自兵诉被告李吉军、夏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靳玉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2月2日,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8月31日,原告宋自兵以被告李吉军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自兵撤回对被告李吉军、夏玉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宋自兵承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88元,退还其444元。审判员  靳玉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