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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与马义波、陈如真、马礼胜、马镇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马义波,陈如真,马礼胜,马镇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324国道。负责人纪彦斌,行长。被执行人马义波,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被执行人陈如真(马义波之妻),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被执行人马礼胜,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被执行人马镇秋,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义波、陈如真、马礼胜、马镇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5)汕南法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一、被执行人马义波、陈如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贷款本金25470元及该款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合同约定期限内按年利率15.3%,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3%加收30%的罚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二、被执行人马义波、陈如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1000元;三、被执行人马礼胜、马镇秋对被执行人马义波、陈如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5元,被执行人马义波、陈如真、马礼胜、马镇秋共同负担23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马义波、陈如真、马礼胜、马镇秋没有按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义波、陈如真、马礼胜、马镇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上述四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经查询房管、国土、金融、工商、车管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马义波在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办理个体户工商登记、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潮阳市支行贵屿营业所有小额存款、被执行人马镇秋、马礼胜在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办理个体户工商登记外,均查无上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暂不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