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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丁传勋与王敏,重庆市潼南双龙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973号原告丁传勋,男,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王敏,男,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潼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东路佳兴花园A区门楼2层2-1号。法定代表人杨贵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传勋与被告王敏、重庆市潼南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传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费2270元,合计2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孟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