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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包德刚与罗伟才、盘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德刚,罗伟才,盘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包德刚,人力三轮车运输业。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勇光,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伟才。被执行人盘汉发,无业。申请执行人包德刚与被执行人罗伟才、盘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伟才在继承罗能武的遗产范围内赔偿给申请执行人158852.33元、案件受理费3124元;被执行人盘汉发赔偿给申请执行人50530.30元、案件受理费9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盘汉发已付清赔偿款50530.30元、案件受理费993元给申请执行人包德刚,被执行人盘汉发与申请执行人包德刚本案债权债务两清。经查,被执行人罗伟才在罗能武处无遗产继承,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伟才在罗能武处有遗产继承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罗伟才在罗能武处有遗产继承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