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起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立案后双方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曙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同嘎拉嘎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