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5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楼志炉与楼皖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志炉,楼皖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018号原告:楼志炉。委托代理人:卢希腾、虞健超。被告:楼皖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志炉与被告楼皖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志炉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