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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2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