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12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