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张某甲,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席重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