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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张某甲,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席重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