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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聚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良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良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新聚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吴良富。申请人吴良富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俞小妃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良富以被申请人俞小妃于2004年4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俞小妃死亡。经查,俞小妃,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新昌县小将镇方口村,与申请人吴良富系夫妻关系。俞小妃于2004年4月13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9月2日,吴良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俞小妃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俞小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俞小妃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俞小妃自2004年4月13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吴良富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俞小妃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俞小妃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