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张小亮与赵丽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亮,赵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亮,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赵丽群,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丽群的存款31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